一名被殴打致十级伤残的男子仅得到5800元“个人
栏目:企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10-13 12:11
楚天都市报集木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范志佳)民事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一经确立就难以遵循”吗?日前...
楚天都市报集木讯(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范志佳)民事协议在任何情况下都“一经确立就难以遵循”吗?近日,湖北省恩施县建始县人民法院撤销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诉讼中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将赔偿金额从5800元大幅提高至16万元。 2024年11月12日,徐先生驾驶摩托车时,遇到向先生驾驶的一辆小车。由于路面湿滑,无法对两车进行超车以保证安全性和流畅性,最终导致了碰撞事故。两辆车严重受损,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这起事故也负有责任。昭先生所驾驶的汽车已由特定保险公司投保,并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徐认为自己没事,没有住院。 2024年11月15日,他与向先生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同意赔偿徐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800元。调解协议书称:“上述协议是在本次事故涉及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今后双方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其中。”当天,保险公司代人向徐先生转账5800元。回家后,徐某症状加重,入院治疗。右肩关节镜下肩袖修复+肩峰减压+肩外展功能重建 今年6月30日,恩施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专家意见,确认徐某的右侧肩袖损伤客观上因外伤所致。距离受伤已经过去半年多了呃手术治疗。他的伤情状况稳定,右肩关节仍有一些功能障碍。徐先生的伤残等级被认定为十级,今年8月,徐先生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诉讼过程中,徐先生还追加了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请求。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与项某于交通事故发生第三天签订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当时,徐先生尚未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并不知道自己是十级残疾人。徐先生因为一场天大的误会才签下了合同。并取消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5800元。还发现徐先生失去了150天的工作、受伤后 90 天的护理以及受伤后 60 天的营养支持。总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徐某、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保险公司将赔偿徐先生16万元的赔偿金减去他已缴纳的5800元,他将需要支付15万多元。并驳回徐某的其他主张。